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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2024-05-21 2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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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要求,决定自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我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4年7月1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半岛官方网站、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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