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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骑共享单车撞上路边车辆保险拒赔女子起诉保险公司

2024-02-09 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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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酒后骑共享单车撞上路边车辆保险拒赔女子起诉保险公司上海,一女子酒后骑共享电动车回家,不曾想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当场死亡,队认定女子醉酒驾车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后,女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但保险公司却称:“醉驾出事不赔!”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发当天,苏女士与朋友相约聚餐,几人喝酒到了半夜。在聚餐结束后,朋友看着醉醺醺地苏女士,打算帮忙叫辆车,但被拒绝了。

  虽然苏女士当时已经醉醺醺地,但骑着电动车在路上被风一吹,顿时清醒了不少。可骑着了一会儿,苏女士的酒劲渐渐上来了,眼睛看东西出现了重影,结果一头撞向了停在路边的车的车尾。

  当时苏女士的车速非常快,所以在相撞后她整个人一下就被甩了出去,在苏女士落地时,她的颈椎和颅脑均受到了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后经鉴定,苏女士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200.6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队也做出了认定,苏女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面对苏女士的突然死亡,其家属悲痛万分。事后,苏女士的家人了解到,苏女士在扫码骑车时,与平台签订一份“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于是苏女士的家人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曾想保险公司竟一口回绝了,直言苏女士醉酒骑车发生事故死亡,这属于保险免赔范畴。

  1、按照共享电动车平台的条约,苏女士在扫码成功解锁车辆后,双方之间已经就“共享助力车综合险”进行了确认,苏女士就成了被保险人。

  2、保险公司声称醉酒骑车是免赔的,但苏女士无论是在注册账号,还是在扫码时,并没有收到免赔条款的提示,所以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和解释等义务,这个免赔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公司虽然并未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苏女士相关免赔条款半岛官方网站,但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首先,不管是通过常识判断还是看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因此,苏女士醉酒驾驶共享电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身亡,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应当承担这个后果。

  其次,保险公司虽未电话或短信提醒苏女士,但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这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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