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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在血泊中的共青团女干部1978年上海七号桥拦路抢劫杀人案始末

2024-12-02 17: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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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在血泊中的共青团女干部1978年上海七号桥拦路抢劫杀人案始末1978年4月30日22时15分,上海县公安局七一派出所接到报案:在七一公社号上大队(今闵行区七宝镇号上村)靠近漕宝路七号桥附近的拖拉机路的大粪池边发现一名倒在血泊中的女青年。接报后,七一派出所所长张永德立即带着民警朱新瑞乘上一辆长江750挎斗摩托车赶往现场。

  赶到时,现场已经被七一公社民兵保护了起来,被害女青年虽然昏迷不醒,但还有呼吸,于是张永德立即组织群众将女青年送往医院抢救,同时留下朱新瑞看护现场,自己回所里后向上海县公安局报告情况。

  上海县公安局接报后,局长立即带着队的侦查、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派人前往医院看被害女青年的情况,如果恢复意识就进行访问。

  现场位于漕宝路七号桥西面的一条南北向的拖拉机路上,在距离漕宝路约350米处的路边有一个大粪池,距离粪池7米处有一滩血迹,系受害女青年所留。在血迹东南方向18米处的土豆田中倒着一辆旧的“永久”28寸自行车,车边上的田地里提取到数枚不完整的塑料底鞋印,自行车的铃盖上发现了一枚不完整的血指纹。

  警方还动用了警犬,在嗅闻了鞋印和血指纹的气味后进行了追踪,但仅仅沿着漕宝路向市区方向追踪了不到2公里就丢失了目标,其他的勘查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发现。

  经全力抢救,受害女青年曹某脱离了生命危险,在确认她神志恢复正常,可以正常交流后,侦查员对她进行了询问。

  曹某时年28岁,系共青团上海县团委,家住七一公社号上大队。案发当晚,她骑着一辆“凤凰”26寸自行车去华漕公社光华二队(今华漕镇光华村二组)的同学家借阅有关青年运动的书籍,为5月4日开展的团委活动演讲做准备。21时30分曹某离开同学家,骑车途经现场时,遭到一名骑车男子的拦路行凶抢劫。犯罪分子上来就用砍刀对她的头面部和肩部一阵猛砍,曹某虽然奋力用挎包招架和抵抗,但还是不敌,被砍倒在地失去意识。

  经法医检查,曹某的头部、左肩等处被砍竹刀一类的锐器砍伤十三处,颅骨上有三处凹陷、均呈粉碎性骨折,伤口最长达8厘米,另造成轻度脑震荡,并判断要落下终身伤残(当时还没有伤残评级标准,所以没有所谓的轻伤和重伤以及伤残几级之说)。

  根据曹某的叙述,犯罪分子抢走了她所骑的“凤凰”26寸自行车,一块“上海”牌女式手表和一只帆布挎包,挎包内有十只粽子以及六本她向同学借的关于五四运动的书籍。

  最先发现现场的是七一公社桥梁队的两名运输工人,他们当晚在桥梁队食堂看完电视后回家途中经过现场附近时听到了蒲汇塘河对岸有女人喊“救命”的声音,此时正在河边捞鱼的一名上号大队社员也听到了河对岸的呼救声,于是三人乘上一条小船划到河对岸,往呼喊声方向寻找而去,结果在号上大队拖拉机路边的大粪池旁发现被害人曹某倒在血泊中,这时喊她已经叫不应了。于是社员立即跑回号上大队的大队部,用队部的电话给七一派出所报案。

  此外,经向上海县共青团组织方面了解,曹某作为团委干部,作风正派,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都很高,没有什么人和她有仇怨或者矛盾。

  1、被害人曹某在外出借书回家途中遭到拦路抢劫,犯罪分子抢走她的自行车、手表和挎包,因此此案的性质应为谋财为目的的行凶抢劫。

  2、被害人曹某的头部、脸部和左肩被连续砍杀十三刀,伤势严重。很明显犯罪分子一开始就下了狠手,毫无余地,手段极为残忍,直接就是奔着取被害人性命去的,所以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除了谋财,更有害命,而且还应该是个有前科的惯犯。

  3、被害人曹某受伤后大量出血,根据地面上血迹分布状况,说明曹某之前曾和犯罪分子有过搏斗,所以犯罪分子的衣服上一定沾了为数不少的血迹。

  4、现场的旧的“永久”28寸自行车应是犯罪分子遗弃的,可能是犯罪分子自己的,也可能是从别处作案偷来的。被犯罪分子骑去的新的“凤凰”26寸自行车可能被犯罪分子销赃,也可能作为逃跑工具事后丢弃在别处。

  1、鉴于犯罪分子是个惯犯,而且身上可能沾有血迹的情况,警方确定以七一公社、虹桥公社井亭大队(今虹桥镇井亭苑小区)、梅陇公社华一大队和华二大队(今梅龙镇华一村和华二村),华漕公社的光华大队和虹光大队(今华漕镇虹光街道)为重点范围。向干部群众公布案情,深入发动社员群众,排摸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尤其是有拦抢前科的人员,并查明当晚案发时这些人员的下落以及有无擦洗衣服等可疑行为。同时对当晚在现场附近活动的人员进行逐个访问,以发现新的线、根据现场遗留的旧自行车上的钢印号码到上海县的财政、税务部门查找钢印号码对应的登记车主信息。同时发动七一、虹桥、梅陇、华漕、新泾等公社党委,发动群众对这辆自行车进行辨认。

  3、将被劫走的“凤凰”26型自行车的牌照号码和钢印号码附在协查通知上,并电告长宁、徐汇等分局队,要求通知各派出所注意发现赃车。

  5月1日8时左右,徐汇区天钥食堂职工解为德推着一辆自行车来到徐汇公安分局漕溪北路派出所报案:

  当天凌晨2时左右,解为德正在食堂里生炉子,突然看见有个人跑进店内抓起一袋只剩下一半的面粉,放到一辆停在食堂门口的自行车后踏上就走。解为德当即一边追出食堂一边大喊“抓强盗啊!”

  此时,停在门口的一辆送牛奶的汽车的驾驶员听到了解为德的高喊,立即开着送奶车载着解为德追赶那辆自行,当追到宛平南路195号弄口时骑车人突然转入弄堂内,驾驶员和解为德也停车下车追入弄堂。当追到195弄13号的后门时,骑车人连人带车翻倒在防空洞的出气窗口处,随即骑车人丢下自行车和面粉独自跑掉了。追赶的两人认为既然有自行车在,人总是跑不掉的,于是就不再追赶,解为德谢过见义勇为的驾驶员,自己推着载着半袋面粉、还有一只帆布挎包的自行车回到食堂,并在8时左右估摸着派出所上班了,就推着自行车去漕溪北路派出所报案。

  漕溪北路派出所此时已经收到上海县公安局发来的协查通报,一看这辆自行车正是一辆“凤凰”26寸自行车,于是立即联系上海县公安局队,上海县公安局队立即派人赶往漕溪北路派出所查看,结果证实这辆“凤凰”26型自行车和帆布挎包都是4月30日晚上曹某被抢走的物品。挎包内还剩六只粽子,那六本关于介绍五四运动的书籍也全部还在挎包中。

  此外,自行车的龙头上还挂着一条破旧的男式长裤,在裤脚、膝盖等部位多处发现有血迹。经检验,血迹的血型和曹某的血型一致。因此,警方判断犯罪分子在对曹某行凶后,骑着曹某的自行车逃往徐汇区的天钥食堂继续作案,而这条沾有血迹的破长裤就是犯罪分子所有之物。

  5月1日15时,警方在长宁区财政局查到了现场遗弃的那辆“永久”28寸自行车的钢印号码,通过这个钢印号码查明这辆旧自行车的车主是家住梅陇公社俞家西宅1号的俞洪高,俞洪高反映,这辆旧自行车在4月30日20时被他的大儿子俞龙昌骑往七宝方向,然后就一直没有回家,去向不明。

  经查,俞龙昌现年21岁,是个哑巴,1975年从聋哑学校毕业后在公社参加劳动,但表现不好,三天两头旷工在外游手好闲。

  警方随即提取了俞龙昌平时所穿的衣服半岛,和在自行车龙头上留下的沾有血迹的裤子让警犬来鉴别,证实两者的气味属于同一个人。俞洪高也证实这条裤子就是俞龙昌在4月30日晚上穿出去的。

  随即从5月1日16时开始,上海县公安局组织了由、治保干部和民兵组成的四个伏击小组,分别对俞龙昌的家、新龙华火车站、莘庄火车站以及黄浦江码头进行控制,上海县公安局辖区内的各派出所组织力量对管片内的交通要道和重点场所加强巡查。

  21时左右,俞龙昌在潜回自家附近寻找藏身场所时,被他的族叔——号上大队支部俞永其带领民兵擒获,当场从俞龙昌身上搜到上海牌女式手表一块,经核实是曹某被抢的那块手表,还搜出一把砍竹刀;同时提取了俞龙昌的十指指纹比对发现,现场遗弃的“永久”28寸自行车铃盖上的血指纹属于俞龙昌左手食指所留。

  由于俞龙昌是聋哑人,因此上海县公安局特意请来了上海市第一聋哑学校的老师充当手语翻译协助审讯,最后俞龙昌比划着供认自己在4月30日晚守候在漕宝路七号桥,在22时左右骑车尾随曹某到号上大队拖拉机道后突然用砍竹刀猛砍曹某,抢夺了手表、帆布挎包和曹某的自行车后逃跑的犯罪事实。

  同时,俞龙昌还承认自己曾经在1976年11月3日、12月3日和12月12日的三起拦路抢劫和案件。

  至此,本案在不到24小时就告破获。俞龙昌最终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罪被合并判处无期徒刑,并投入白茅岭农场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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