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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阿左旗8家商户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处罚
【以案释法】阿左旗8家商户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处罚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结合“铁拳”行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共立案查处了8起销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案件。
经查,为迎合市场需求,追求更高利润,上述8家电动自行车经销部当事人均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在明知或应知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摆放在经营场所公然销售,违法货值金额共计59647元半岛官网。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案发后上述当事人均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车辆尚未售出,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经更换标准配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后,涉案车辆外观均与车辆所携带产品合格证中车辆图示相符,鞍座尺寸限值均已符合国家标准。
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罚过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避免无必要的浪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综合违法货值金额及案情,对上述当事人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备受青睐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车的质量安全却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例中的所有当事人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意识都较为淡薄,都没有充分认识到所销售违规电动车可能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诚然,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尺寸限值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比篡改蓄电池、篡改限速装置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小一些,但鞍座加长、车身加宽,本身就会让整车质量超标,加上鞍座加长极易增加违规载人的情况,这就会造成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下降,车体负载超过可承受范围,在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极易产生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济相辅,进一步增强了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们的守法合规经营意识,确保阿拉善左旗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质量安全。
3、个人不得私自改装车辆,否则无法享受产品“三包”服务,并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